46.企业在使用文字格式的营养成分表时,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标示了其他营养成分,但未将“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是否可以?
答: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营养标签。企业在豁免情况下主动标示营养标签,值得鼓励。营养标签中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虽未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理解。为节约社会资源,建议生产企业尽快使用已经印刷的包装材料或采取其他补救方式,并尽快依照正确格式设计和使用新的包装。
47.在标示营养成分表时,将表头“营养成分表”画入框内,其他部分与本标准附录B列举的格式一样,是否判定为不合格?
答:根据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七十三条,将表头“营养成分表”画入框内,其他部分与本标准附录B列举的格式一样是符合标准要求的
48.本标准问答(修订版)中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如果企业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是否要标注营养信息,是否一定要按本标准的要求标注?
答:如果企业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是否要标注营养信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
49.如果在“营养成分表”里面标注了胆固醇含量,是否还必须把饱和脂肪的含量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胆固醇牛奶,营养成分表中已标注胆固醇的含量为零,脂肪的含量为零,那么还需要再标注饱和脂肪的含量吗?
答:如果不对胆固醇进行声称,则不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饱和脂肪的含量。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胆固醇牛奶,营养成分表中已标注脂肪含量为零,则无需再标注饱和脂肪的含量。
50.当只有5项核心营养素时,碳水化合物与其他核心营养素的字体高度相同,但宽度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可以,应保证字体清晰可辨
51.香卤翅根、香卤猪蹄、猪尾等带骨类肉制品的标签在标注营养成分表时,是否需标注“以可食部计”?
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为标示更加明确,可以标注“以可食部计”
可食部=(总重量一废弃量)/总重量×100%
52.产品在其他资料中出现的别名是否可以使用?烟酸是否可以标识为VB3?
答:根据本标准要求,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应符合标准中表1的规定,因此,烟酸不可以标示为VB3。
其他问题
53.氨基酸是否属于营养素?声称富含氨基酸是否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把各氨基酸含量标注出来?
答:氨基酸是营养成分。由于氨基酸没有NRV,且本标准也没有给出作“富含氨基酸”声称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所以不能声称富含氨基酸
54.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里面对营养素的定义不一致,水分和膳食纤维是否属于营养素?只有GB/z219222008中列出的才是营养素吗?
答:GB 280502011与GB/Z 21922-2008中对于营养素的定义基本一致,均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类
55.根据本标准要求,维生素E的表达单位为毫克一生育酚当量(mg-TE),而《中国食物成分表(2009版)》中维生素E的单位为mg,两者有何区别?
答:mga-TE的中文表达是毫克a-生育酚当量,是维生素E含量的科学表达单位。食品中的维生素E有多种形式,如a-生育酚,B-生育酚,γ-生育酚等,且有各自不同的生物活性。为了计算总维生素E的生物活性,常常需要测定食物中不同形式的维生素E并进行适当的折算,并以人体能吸收利用的形式用科学的方式表达出来,所以国际上采用mga-TE来表达。
56.本标准问答(修订版)中关于反式脂肪酸的规定,为何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检测时怎么区分天然和非天然反式脂肪酸?
答:本标准规定,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此处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是指油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反式脂肪酸,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因为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来源是氢化油。由于天然脂肪酸的含量是极少的,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很小,所以无须区分。
57.本标准第7条豁免强制标示的情况里有一个是“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0.5%是指质量分数还是体积分数?
答:指体积分数
58.本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碳水化合物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多糖……,寡糖本身就包含了双糖,为什么把双糖单独列出来,放在寡糖之外?
答:根据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的规定,“糖,所有的单糖和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寡糖,也称低聚糖,指聚合度为3~9的碳水化合物”,因此,寡糖是不包含双糖的
59.请明确本标准[特别是其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标签标识规定]是否适用于专供4岁以下婴幼儿及儿童的食品?
答: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60.同样的产品,不同的规格,不同的生产批次,营养成分信息可以有所不同吗?是否违规?
答:可以,但应有营养成分表的计算依据
6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能否作为营养标签的法定计算依据?
答:本标准条款3.4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本标淮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规定,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和第二册
62.本标准允许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份”应如何标示?标示位置有何规定吗?
答:“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具体含量(克、毫升)。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体标注位置和标示方式,企业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自行选择,以保证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建议标示在营养标签的临近位置。
63.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镁的最大强化量未超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镁“0”界限值时,在强化镁的饮料类产品标签中标示镁的强化量或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是否符合标签真实性?
答:食品中使用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相应食品产品的标签标示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对于按照GB14880—2012规定强化了镁的饮料类产品(包装饮用水类和固体饮料类除外),鉴于GB14880—2012规定的镁的最大强化量未超过GB28050-2011中规定的镁“0”界限值,为避免上述特殊情况对消费者造成的误解,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强化镁的饮料类产品标签中标示镁的强化量或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均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相关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中)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