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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9月份食品安全曝光案例

   2020-09-28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73
核心提示:1、青岛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路店采购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案(鸡蛋):青岛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路店采购不符合要求的
1、青岛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路店采购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案(鸡蛋):青岛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路店采购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鸡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市北区禾兴生鲜连锁超市(宋翔)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食品案:市北区禾兴生鲜连锁超市(宋翔)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4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3、市北区心悦生鲜超市(郭红冬)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芹菜):当事人市北区心悦生鲜超市(郭红冬)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0.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4元的行政处罚。


  4、四方区聚益友家常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四方区聚益友家常菜馆使用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芹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旅游学校购进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青岛旅游学校师生食堂购进并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购进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36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并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鸡蛋)货值金额较轻,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


  6、市北区华汇壹家超市(须标注被处罚主体的真实名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当事人市北区华汇壹家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美日轻活复合果汁饮料和康师傅茶参厅柠檬茶饮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2瓶美汁源美日轻活复合果汁饮料和超过保质期的7瓶康师傅茶参厅柠檬茶饮料;2、没收违法所得2.12元(贰元壹角贰分);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抚顺路批发市场张海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种植户杜进忠所在地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8、王振河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案:当事人王振河经营的“牛前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9、青岛寿光路小学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案:当事人青岛寿光路小学使用的“鸡蛋”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10、 市北区文之雪可好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市北区文之雪可好便利店(柳凤文)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的河马莉月牙饼干(海苔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日期:2020-09-28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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