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8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高青县某冷饮水产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肉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蒸包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食品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快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饮品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商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经营部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经营部存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合格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烤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保健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保健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保健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食品商行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源县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新区王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新区邢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新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美容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商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某卫生室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八陡广福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14、淄博市刘某销售外包装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淄博市某中医诊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某口腔诊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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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