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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22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22 农业农村部387
核心提示:赵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食用菌是农业
赵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食用菌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作物,食用菌产业在处理农林废弃物、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菌种是产业发展的基础,我部于2006年制定《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基本符合产业发展需要,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办法》仍有不少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部将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菌种生产经营秩序为重点,适时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开展食用菌菌种执法问题研究,促进制度落实。


  一、关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


  关于取消《办法》第13条有关条文、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职责权限、进行网络化管理的建议。现行办法规定,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方式有利于减少管理部门对微观经营活动的干预,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当前减少行政许可的大背景下,增加许可的难度很大。下一步,我部将考虑制定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单位和个人经营备案指南,引导规范备案,促进全国统一标准管理。


  关于修订《办法》第34条的建议。《种子法》是《办法》的上位法,所有行政处罚均应按照《种子法》的规定执行。在生产中,由于食用菌菌种繁育大多是无性扩繁,扩繁系数较大。若出现菌种质量问题,菌种生产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菌种使用者的根本利益无法保障。这属于种子法和菌种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要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明确并细化。下一步,我部将注意搜集相关案例和基层执法经验,供修订《办法》时参考借鉴。


  关于修订《办法》第12条的建议。我部已于2012年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食用菌命名也应该遵照执行。现实中存在改名换名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品种描述不规范,另一方面是部分品种没有对照标准样品。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建立标准样品库,加大执法力度等途径逐步予以解决。


  二、关于食用菌新品种权保护


  2016年新《种子法》实施后,食用菌不再进行品种认定工作。食用菌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尚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品种进入市场无需进行登记。目前,为了保护食用菌育种者权益,鼓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截至目前,在食用菌中已经有15个种属被列入保护作物名录,分别是白灵侧耳(第六批名录),羊肚菌属、香菇、黑木耳、灵芝属、双孢蘑菇(第十批名录),金针菇、蛹虫草、长根菇、猴头菌、毛木耳、蝉花、真姬菇、平菇、秀珍菇(第十一批名录)。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做好包括食用菌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9年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13.7%。我部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项行动,现场销毁侵权种子,发布植物新品种侵权典型案例,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意见》,不断提升执法保护水平。我部将继续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加快新品种授权进度。同时,考虑将部分食用菌物种列入登记品种目录,逐步建立食用菌品种DNA数据库,为快速维权打好基础。


  三、关于推进食用菌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五”期间,科技部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了“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将食用菌列为50种研究对象之一。我部于2008年启动建设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聘请24位岗位科学家,设立了22个综合试验站,中央财政每年投入2810万元,有效支撑了产业技术进步,引领了产业转型升级。下一步,将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持续加强食用菌产业技术研发,为我国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此外,关于细化监督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加强市场不规范行为管理等其他建议,我们将在修订《办法》时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010-59193237


  农业农村部


  2020年8月31日



日期:2020-09-22
 
标签: 管理 食用菌
行业: 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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