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却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
01 销售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含量超标的黑鱼,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正在永嘉县碧莲镇农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水产品。2019年10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黑鱼中氧氟沙星含量为23.9μg/kg。同年11月15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上述鉴定意见,并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第二次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黑鱼中恩诺沙星含量(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为1524μg/kg。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同年12月19日再次告知上述鉴定意见,后于2020年1月2日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第三次抽样送检,经鉴定,本次送检的黑鱼中氧氟沙星含量为61.9μg/kg。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5月,永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正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02 生产的黄豆芽中加入恩诺沙星,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平在永嘉县南城街道某村永嘉县某豆芽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含有恩诺沙星的黄豆芽,由吴某有予以销售。同年9月20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江某平生产的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豆芽中恩诺沙星含量为317μg/kg。同月2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永嘉县某豆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查获一包添加剂。经鉴定,该添加剂中恩诺沙星含量为308mg/kg。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平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9年12月,永嘉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随案移送的添加剂一包,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氧氟沙星和恩诺沙星均属于抗菌类药物,过量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氧氟沙星已经被农业部规定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而恩诺沙星在食用动物中检测到的剂量也有明确的标准限制。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在生产及销售的水产品中检测到氧氟沙星和超标的恩诺沙星,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醒水产养殖、销售人员在使用该类药物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规定的计量和操作准则。
03 销售添加苯甲酸钠的挂面,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桃在永嘉县岩头镇菜场路39号经营金冬柳面条店,将苯甲酸钠加入面粉制作成挂面予以销售。2019年6月25日,相关部门对该面条店进行抽检,提取了面条进行检验。经检验,该面条店内销售的挂面中检出苯甲酸,其含量为0.804g/kg,超过该添加剂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的一倍,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同年7月1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面条店内查获苯甲酸钠一袋,重约14 kg。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桃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9年10月,永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起到食品防腐保鲜的作用,其在不同类型食品中添加均有相应标准,但本案中的挂面不属于可使用苯甲酸及钠盐的食品范围内,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要清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04 毒狗后销售狗肉供他人食用,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吕某正开车在平阳县、永嘉县等地,通过使用含有毒物的鸭脖、药丸、毒镖等方式将狗偷走,宰杀后将狗肉销售给他人食用。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吕某正、陈某共偷狗8只,销售狗肉获利达人民币1250元以上。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吕某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5月,永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毒狗类案件中罪犯经常使用的药物就是氯化琥珀胆碱,属于一种骨骼肌松弛药物,残留的氯化琥珀胆碱能够引起人的心律失常、心脏骤停等不良反应,极易危害人体健康,为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严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