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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7期)

   2020-09-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98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85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850号),涉及我辖区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001630400 样品名称 纯藕粉
生产日期 2020-04-10 型号规格 420g(11小袋)/袋
标称生产企业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隆昌市桂香食品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霉菌 检验机构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抽检不合格纯藕粉48袋(420g(11小袋)/袋),销售48袋。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纯藕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自动停售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纯藕粉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荔市监罚字〔2020〕1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原料个别包装袋有破损或者原料购进后留存时间过长,在库存过程中被霉菌污染。
 
  整改情况: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产品出厂检验。
 
  二、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欣核桃黑芝麻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001630431 样品名称 凯欣核桃黑芝麻糊
生产日期 2019-12-13 型号规格 600g(15小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桂林双诺贸易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
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抽检不合格凯欣核桃黑芝麻糊120袋(600g(15小袋)/袋),销售120袋。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凯欣核桃黑芝麻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荔市监罚字〔2020〕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投料时间跨度过长;快递公司的物流中转仓与运输过程中,或不达到储存条件阴凉、干燥的要求。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采用少批多次进货查验制,降低在物流过程中爆晒的风险。
 
  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经销商桂林双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示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欣核桃黑芝麻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001630431
样品名称
凯欣核桃黑芝麻糊
生产日期
2019-12-13
型号规格
600g(15小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桂林双诺贸易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
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桂林双诺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抽检不合格凯欣核桃黑芝麻糊120袋(600g(15小袋)/袋),其中,抽检12袋,销售108袋。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凯欣核桃黑芝麻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临市监罚〔202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储运不当。
 
  整改情况:做好仓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日期:2020-09-07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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