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我局收到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CJ01661)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CJ01662)显示 “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15日和2020年7月17日,分别接到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CJ02343)和由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20200393)分别反应: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兴海洋 芝麻糕 300g/盒 2020-05-30”,“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兴海洋 芝麻糕 300g/盒? 2020-06-09”“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立即并案处理,现已核查处置完毕,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未能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0年5月10日分别生产50盒“绿豆糕(果酱流心)、300g/盒”和50盒“绿豆糕[豆沙馅] 、300g/盒”,于 2020年5月11日分别以6.50元/盒、8.3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友生活广场店,两项合计销售金额为740元;2020年5月30日生产了20盒“芝麻糕 300g/盒”, 当事人于2020年5月31日以7.1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口店,计销售金额为142元;2020年6月9日生产了20盒“芝麻糕 300g/盒”,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以7.1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惺路店,计销售金额为142元。销售所得共计1024元。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送检,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反应,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分别直接送达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CJ01661、№:2020CJ0166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给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富迪三友生活广场,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及时向我局报告。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分别向销售商和消费者发出了《产品召回公告》,不合格批次品种产品的召回处置情况如下:
1.“绿豆糕(果酱流心)、300g/盒、20200510”和“绿豆糕[豆沙馅] 、300g/盒、20200510”召回数为0。
2.“兴海洋 芝麻糕 300g/盒 2020-05-30”召回4盒。
3.“兴海洋 芝麻糕 300g/盒 2020-06-09”召回6盒。
另,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批次产品均予以退返,除上述10盒“兴海洋 芝麻糕”外,另有不同批次的32盒“绿豆糕(果酱流心)、300g/盒”、48盒“绿豆糕[豆沙馅] 、300g/盒”产品,共计退返90盒。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召回的90盒糕点无偿赠予附近的养殖户用作鸡饲料。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同时进行停产整改,认真分析此次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已形成书面报告;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所有门店发出退返通知,主动将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予以下架,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资料。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防腐剂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4日直接送达仙市监处字﹝2020﹞307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仙桃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024元,上缴国库。
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等义务,并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6日
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