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市监樟城罚字〔2019〕37号
当事人:永泰县樟城镇肖富强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306F962M
住所: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58号(中心市场)
经营者:肖富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2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在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58号(中心市场)的永泰县樟城镇肖富强蔬菜摊(经营者肖富强)对生姜进行抽检,经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9年9月5日立案调查。2019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CP19350125361300724(2719014983)),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719014983)并对该摊位进行了核查,证照齐全,但涉案2019/8/1(被抽检生姜为2019年8月1日进货8月2日出售)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出,我局执法人员按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也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9月5日,当事人在永泰县樟城镇肖富强蔬菜摊门口发出《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2019/8/1批次生姜。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其有效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进货发票凭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造成不合格的生姜无法追溯。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8月1日从不明渠道购进1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生姜27斤,进价4.63元/斤,总金额为125元,销售价5.5元/斤,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8.5元,违法所得23.5元。2019年9月24日,经专家评估会认定永泰县樟城镇肖富强蔬菜摊销售的“生姜”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未达到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No.1904574),证明2019年8月2日现场抽样情况;2、《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CP19350125361300724(2719014983))、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719014983)各1份,证明该商店销售的2019/8/1批次生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营业执照》、结婚证、吴晓燕身份证、肖富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授权权限;4、《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9年9月5日现场检查情况;5、现场照片9张(其中《召回公告》2张),证明现场核查情况及抽检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销2019/8/1批次生姜经营情况、进货渠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7、进货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该批次生姜进货数量。
2019年1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樟城罚告字(2019)37号《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1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在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但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货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对其进货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影响保障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2019/8/1批次生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品农产品……致病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生姜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生姜进行召回,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 13175101010046147,“请在缴款时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