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
其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8日国内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06条意见,其中184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22条因所提意见依据不充分或不属于本次修订任务范畴而不予以采纳。相对于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一) 食品中铅限量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数据分析结果,起草组充分考虑行业生产实际,相较上一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马铃薯、酱腌菜、蜜饯、藻类及其制品、肉制品等食品中铅限量值都做出了略放宽的调整。
(二) 食品中镉限量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数据分析结果,起草组调整了羊肚菌等食用菌、海蟹及虾姑、凤尾鱼制品、旗鱼制品等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三) 半固态调味品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
根据反馈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半固态调味品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如何执行的问题,该指标修改为: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固态调味品除外)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皆为 0.4 mg/kg,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仍为 1.0 mg/kg。
(四) 奶油、无水奶油分类的调整
根据反馈意见,将奶油、无水奶油分类调整至乳及乳制品,但苯并芘限量指标维持不变。
(五) 香辛料油分类的调整
将香辛料油由调味品类别调整至植物油脂类别。伴随分类调整,香辛料油中铅限量要求将由 1.5mg/kg改为 0.08mg/kg;将增加总砷 0.1mg/kg 的限量要求,以及苯并[a]芘 10 μg/kg。
(六) 其他修改内容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起草组还根据反馈意见,完善了个别食品类别名称描述以及某些脚注的表达,并且删除了附录 A 糙米后的食用米糠注释、调整了色稻米在标准分类中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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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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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