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范围,兽用处方药的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二是规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并对标识的字体、颜色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对兽用处方药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并规定兽药经营者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实行分区分柜摆放。
四是规定了直接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形,进出口兽用处方药以及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动物饲养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可以不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签,直接买卖。
五是规范了执业兽医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从业范围开具兽用处方药,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兽医执业活动的,可以在备案的执业地点开具处方。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yzc2842@ivdc.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 1 2 »
日期:20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