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28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0510000003932987)和《检验报告》(NO:SP2020A06741)各一份。报告显示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套醋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李大江。该批次不合格元顺套醋产品共计生产580瓶(20瓶/件),共计29件。生产成本价为3.25元/瓶,分别以批发价3.75元/瓶。零售价5元/瓶进行销售。讫止6月2日该批次不合格元顺套醋产品已经全部售出,其中:以3.75元/瓶价格销售505瓶,获得252.5;以5元/瓶价格销售9瓶,获利15.75元。其获利268.25;召回66瓶。
(二)整改复查情况
在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套醋产品是2020年4月2日进行灌装的。由于其在生产环节中的管理不善原因,即生醋是2020年3月29日上的淋油拖,上淋油拖时用的漂水是2020年1月29日的漂水,而该批次漂水因春节放假和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原因一直未使用,2020年2月5日为防腐败变质而添加了苯甲酸钠,添加量0.5g/kg,在2020年4月1日生产生醋(半成品)时工人因忘记曾经在漂水中加了苯甲酸钠,又按以前的配方(0.8g/kg)再次添加苯甲酸钠,在2020年4月2日进行灌装,最终导致了苯甲酸钠及其钠盐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套醋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元顺套醋66瓶;
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268.25元;
3、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大写:壹万圆整)。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日期: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