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6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57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62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850号),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经营的天山乌梅和蓝莓李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3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抽检了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为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和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经检验,该店销售的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亮蓝、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项目检验结果为0.067g/kg,最大允许限为0.025g/kg;苋菜红项目检验结果为0.48g/kg,最大允许限为0.05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检验结果为1.8,最大允许限为1;该店销售的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亮蓝、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项目检验结果为0.055g/kg,最大允许限为0.025g/kg;苋菜红项目检验结果为0.44g/kg,最大允许限为0.05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检验结果为1.4,最大允许限为1。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448号的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于2019年5月份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经营地址的情况下,在河南郑州以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的名义在淘宝网干果商城从事网店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从揭西县某食品厂购进了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15件,共300袋,进货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9.6元/袋,货值金额2880元,已销售8件(160袋),剩余未销售的7件(14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该店于2020年3月4日从揭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20件,共400袋,购进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8元/袋,货值金额3200元,已销售10件(200袋),剩余未销售的10件(20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已销售8件(160袋),剩余未销售的7件(14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已销售10件(200袋),剩余未销售的10件(20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3月26日,在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豇豆(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03-24),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为0.056mg/kg,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79号的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03-24)共计15kg。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从伊宁边境合作区老景蔬菜经销部购进豇豆15kg,进货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货值金额为25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喀什市丰豫果蔬店经营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4月28日,在喀什市丰豫果蔬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沃柑(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04-27),经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为0.23mg/kg,最大允许限为0.2mg/k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农业科技博览城18栋03号商铺的喀什市丰豫果蔬店销售的沃柑(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04-27)共计168kg。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从喀什市库克兰农贸市场喀什市程青水果店购进沃柑168kg,进货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2.5元/kg,货值金额为210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沃柑(抽样单购进日期:2020-04-27)已全部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6日
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