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蛋制品、糖果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23大类食品622批次,检出13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禁限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标签标识、微生物污染。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并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
(一)红星农贸市场车林兴销售的“丑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红星农贸市场代祖华销售的“沃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龙马潭区陶然路三段陶然农超M10号摊位郭军销售的“玉兰片(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标签标识问题
(一)泸县海潮街村泸县海潮中心供销合作社酱园酿造厂销售的“海潮窝油 釀造醬油”,配料表引导词标示为“原辅料”,标注不规范;产品标准标示错误;食品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无相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古蔺县中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古蔺艾尔挂面”,“净含量2.5千克”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古蔺县蔺鸿制面厂销售的“古蔺太阳晒面(挂面)”,“净含量1.4千克”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古蔺县魏老叁挂面厂销售的“高精爽滑面高精面(挂面)”,“净含量1.9kg”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 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五)古蔺县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皱皮木瓜酒(配制酒)”,未标示含糖量;“净含量:105ml”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 警示语标示“适量养生 过量伤身”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六)古蔺县乌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赤河牌古蔺面(挂面)”,本品配料表标示“小麦粉、水、食用大碱、食盐”中“食用大碱”标注不正确;标示“不添加增白剂、防腐剂”,但未对所有声称涉及GB 2760-2014允许使用的“增白剂、防腐剂”进行定量标示; “净含量1500g”,计量单位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七)古蔺县蔺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茅双酒·精致窖藏(白酒)”,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八)古蔺县永宁制面厂销售的“永宁古蔺面(挂面)”,“净含量2.4千克”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 不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九)古蔺金芒面条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晶芒古蔺面”,“净含量1.5千克”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微生物污染超标
龙马潭区陶然路停车场1层营业用房M8号摊位匡风珍销售的“安富特油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五、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夏日炎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注意:
(一)夏季要注意冷藏好已经加工好的熟食,通常常温下熟食品的存放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内;对于经冷藏的食品食用前应彻底再加热。
(二)夏令季节由于病虫害较多,蔬菜中使用农药的概率相对增大。经实验证明,浸泡30分钟再冲净,可除去蔬菜上30%的农药,若再经烫泡1分钟,则可减少80%。但浸泡时间也不宜超过半小时,否则易腐烂。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期检验项目.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年第四期信息发布.xlsx
3.食品抽检合格-2020年四期信息发布.xlsx
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