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消费者张先生来电反映:其6月25日在某饭店消费,当时店家称吃多少送多少优惠券。7月9日拿着优惠券来该饭店吃,店家不让用,称6月25日劵已经截止,但是券是6月25日发的,上面的有效期是三十天,因此张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要求调解处理,诉求是劵按照规定继续正常使用。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该投诉件转到召陵区翟庄中心所后,执法人员积极与商家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店家发出的消费券应按明示的截止日期进行使用,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最终经过耐心调解,消费者可以继续正常使用优惠券。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经营者不履行与消费者承诺而引发的优惠券投诉,本案中,经营者在发劵时并未告知消费者优惠券的使用期限,但是劵上印的明确是有效期30天,经营者应该按照30天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继续提供服务。
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