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近期核查完毕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 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豆芽、乌鸡、乌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抽检计划,在我市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乌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1-16)。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自贡市自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井局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10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乌鱼系当事人从农贸市场菜贩处收购,没有进行索证索票,没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自井局责令其立即下架并全部销毁;并要求从正规渠道进货,加强商品采购质量把控,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自贡摩尔玛特贸易有限公司 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豆芽、乌鸡、乌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抽检计划,在自贡摩尔玛特贸易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乌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1-16)。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贡摩尔玛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高新分局于2020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12;2.处罚款2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乌鱼系当事人从自贡顺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该批次乌鱼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乌鱼。高新分局责令自贡摩尔玛特贸易有限公司排查乌鱼不合格原因,并要求严格供货商资质审查,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当事人已自行停止采购乌鱼供货商自贡顺联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改善了生鲜鱼类产品的存放环境、水环境,接通氧气,保证鱼类鲜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自流井区陈哥餐饮店 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9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在我市自流井区陈哥餐饮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4-9)。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自贡市自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流井区陈哥餐饮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自井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系当事人自己生产,生产时加入了食品添加剂“油条精”。购买上述“油条精”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等。至送达抽检报告时,抽检批次的油条已全部售完。自井局责令其改正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加强采购质量把控,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五专”保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oc
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