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蜂花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294930226;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410730235;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410730208,德州市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82620465,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蜂花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4月20日,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共代工生产不合格茶花蜂花粉60瓶,共计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共召回不合格茶花蜂花粉50瓶,共计12.5公斤。
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405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字〔2020〕1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4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共购进不合格豇豆1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豇豆。
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21号。
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青岛市黄岛区孟庆云蔬菜店购进,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黄岛区孟庆云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4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于2020年3月12日共购进不合格豇豆7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豇豆。
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不处〔2020〕04020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产品生产者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德州市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11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共生产不合格马铃薯淀粉150袋,共计6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累计召回不合格马铃薯淀粉90袋,共计36公斤。
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罚款6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市监罚〔2020〕SS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