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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案例一):营养标识违规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0-07-28 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号800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场监管普法宣传,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理和社会共治,在山东市场监管
为加强市场监管普法宣传,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理和社会共治,在山东市场监管公众号开设“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专栏。将围绕公众关切、社会热点,对重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对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⑤——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案例一


  营养标识违规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张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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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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