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畜发生疾病治疗时,首先考虑药物对胎儿和胚胎有无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危害作用。其次是药物对母体有无副作用与毒害作用。
二、怀孕早期用药要慎重,当发生疾病必须用药时,可选用没有引起胚胎死亡和致畸作用的常用药物。
三、孕畜用药剂量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药物蓄积作用而危害胚胎或胎儿。
四、孕畜应慎用全身麻醉药、止泻药、驱虫剂和利尿剂,禁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生殖机能的药物,如前列腺素、肾上腺素和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雌激素。严禁使用子宫收缩的药物如催产素、垂体后叶制剂、麦角制剂、氨甲酰胆碱和毛果芸香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