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夏秋发生的生猪高热病给全国的养猪业造成了重大危害,许多养猪大户至今一提起高热病仍心人余悸。至于该病的发病急、难以治疗、死亡率高、流行区域广等特点,目前各地的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都在从不同角度和以不同方式去研讨。但有一点是值得所有兽医科技工作者和养猪大户注意的,那就是该病从2006年秋后开始呈现跨季节性发生。该病于2006年5月下旬(有的地区是从6月上旬)先在华东地区几个省发生,至9月中下旬告一段落;接着于10月中旬死灰复燃,而且至当年的11月底疫情已扩大到华南、华中、华北甚至东北地区的一些省份,少数地区甚至到12月份还在发生。当年该病流行多达10多个省区,发病猪多达数千万头。应该尊重事实地说,该病去年在一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跨地区跨季节的流行。
据最近对部分地区的实地调查中发现,生猪高热病在少数地区已经出现零星发生,说明该病今年仍有跨地区跨季节流行的可能,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事实告诉我们,生猪高热病极有可能成为我国养猪业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危害严重的重大疫病。生猪饲养是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也是广大农民赖以增收的重要项目,它会不会毁于高热病,就看我们能不能将高热病防控住。
原因分析环境因素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引起生猪高热病的病毒、病菌、血液原虫等多种病原体的变异,如变得耐高温、耐低温、耐多种治疗药物等;病死猪尸体大多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或胡乱解剖,或乱扔乱抛,或宰杀销售,造成养殖环境的深度污染;发病的猪场未能彻底消毒,病原体在养殖环境里长期存在,随时都有发病的可能。
人为因素一些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或原本就没有搞好,或回潮风严重,个体小刀手随便收购宰杀病死猪,再加上检疫不到位,病死猪肉得以在市场上销售或被送到饭店食堂,泔水又返回农村喂猪,导致病原扩散和恶性循环。
防检体制因素许多地区尤其是市县县两级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迟迟没有行动,乡镇防检队伍长期处于一盘散沙局面,防疫针没人打,产地检疫没人搞;就当地而言,漏防漏检严重,猪群长期处于低免状态,随时随地都有被感染发病的可能。
对生猪高热病认识缺位许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至今没有认识到生猪高热病对养猪业的严重危害,没有将其列为重大疫病进行防控;至今没有组织对该病进行攻关和研究,在疫情发生流行时束手无策,致使该病年复一年越来越严重地对养猪业发展构成威胁。
建议与对策组织科技攻关和科学研究当前十万火急的是农业部应指令有关省区农牧主管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生猪高热病进行立项和科技攻关研究,尽快研制出防控生猪高热病的有效疫苗,尽快拿出防控该病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来,让基层按有效措施和办法来实施,使该病尽快得到有效控制。
提高基础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近年来,生猪高热病发生和流行的实践证明,凡是基础防疫做得好的地方,生猪高热病就很少发生或不发生。由此可见,搞好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等传染病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对于减少生猪高热病的发生非常重要。因此,提高基础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是防控几乎所有猪病的关键。
加快兽医体制改革的步伐,重组基层防检队伍兽医体制改革的进度,已直接影响到一些地区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和畜牧业的发展。当前省级的兽医体制改革大多已出台,但目前相当多的地市级兽医体制改革却步履蹒跚。要知道他们这种观望等待的做法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作为一个地区,兽医体制改革一天不到位,基层防检队伍就无法重组重建,畜禽的重大疫病就无法得到有效防控。
整顿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一个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搞得好坏,直接影响该地区生猪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开展。据了解,目前在相当多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或原来就没有搞好,或是回潮风严重,又回到原先私屠滥宰的老路上去,这些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早已名存实亡。由于生猪的私屠滥宰,病死猪得不到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肉到处卖,不仅造成病的大面积和远距离传播,而且导致病的此起彼伏和恶性循环。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当地政府不关心不重视生猪定点屠宰有直接关系。
落实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制度其具体做法是:疫苗和免疫标识由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渠道供应,由乡镇兽医人员在对农民所养畜禽进行免疫接种的同时,进行防疫药品、疫苗批号、剂量、注射日期、防疫数量以及畜主名称、住址等填写后,发给畜主。每次免疫接种后,由兽医和畜主同时签字。
免疫档案一般是每户1册(规模养殖厂为每场1册),县乡两级兽医站均应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计划发放的登记建档制度,由专人负责,并逐步建立免疫档案的网络化、数字化管理。
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也是动物出售时申报和索取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证明的重要依据。
国家农业部及时作出了在全国推行畜禽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制度的规定。旨在为全国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筑起一道安全防疫的“防火墙”和保护伞。要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不仅要靠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执行力,还需要所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全力配合。国家《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国家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即强制免疫)制度,即法律规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必须配合和服从政府职能部门(即农牧主管部门)的防疫计划和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觉执行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制度;主动配合做好所养畜禽的按程序免疫接种、日常消毒、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