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研究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工作部署,根据《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gche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首台套检测评定征求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首台套检测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附件2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推进和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助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我国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以下简称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对装备产品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综合效益等核心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装备产品是否符合前款定义的活动。
第三条[目的] 本办法旨在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机制,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推动质量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
第四条[评定原则] 首台套检测评定坚持科学客观、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现有科技条件下,对装备产品进行严格科学的专项评价或综合评价。
第五条[评定结果] 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装备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和依据。
第六条[检测评定委]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组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测评定委),负责组织实施首台套检测评定制度建设和检测评定工作。检测评定委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管理系统] 检测评定委建设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保障数据安全,做好统计分析,支撑评定工作高效运行。
第八条[申请单位] 注册地且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已完成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
处于研发制造后期即将完成的装备产品,可提前申请评定介入,以提高评定活动时效性。
第九条[宣传引导] 地方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首台套检测评定政策宣传,指导和鼓励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十条[评定费用] 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评定程序] 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二条[产品条件] 申请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定义范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明确规定的,以目录内装备及核心技术指标为依据执行。
(二)装备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新增申请同一类型装备产品的,其关键技术指标应高于已经评定通过的其中一台(套)或批(次)装备产品水平。
(三)装备产品技术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采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采用新技术成果研发制造,或者通过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技术变化或改进,对原有或同类型装备产品进行了根本性改进。
(四)装备产品质量水平领先,关键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居于领先地位。申请单位建立起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强化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申请单位建立起相应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质量水平可靠、稳定。
(五)装备产品具有或潜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助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有助于实现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对完善产业链布局具有积极作用。
(六)申请单位自主研发相关核心技术并拥有装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应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申请]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可追溯核实。相关质量、技术指标应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作为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受理]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赴申请单位现场了解核实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检测评定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评价] 检测评定委根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遴选发布相关领域检测评定机构推荐名单,组建各领域专家组。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根据申报产品所属领域,将申报材料发送相应检测评定机构。检测评定机构对申报产品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初评,形成评价意见。
专家组对检测评定机构的评定过程、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开展综合评审,形成首台套产品目录建议名单并提交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同一类型装备产品不超过三台(套)或批次。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对首台套产品目录建议名单意见,报检测评定委审核后形成首台套产品目录公示名单。
第十六条[公示]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对产品目录名单进行公示,对收到的意见反馈检测评定机构和专家组核实处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发布] 经公示无异议,以检测评定委公告形式发布首台套产品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代章。同时,以检测评定委名义向申请单位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证书”。
第十八条[新增申请] 新增申请已公告同一类型首台套的,其技术指标和综合评价应高于已公告的其中一台(套)或批次装备产品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 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对该首台套的公告,收回证书,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评定申请,并予以公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机构管理] 检测评定委制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定期遴选公布检测评定机构名单,并对检测评定机构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 通过检测评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应用后,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存在缺陷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的,由检测评定委评估后取消公告的装备产品,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保障] 对通过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鼓励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使用风险。
第二十三条[支持政策] 对通过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在标准制定、生产许可、检测认证、专利审查等方面,予以绿色通道、质量帮扶等优先支持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能源、国防科工领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装备制造业是国之重器,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握优势,乘势而为,做强做优做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我国装备制造产品研发创新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测评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推动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文件,推动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有力支撑了经济高质量发展,但装备制造业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首台(套)示范应用不畅成为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提出了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
近期,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作出部署安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对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提出明确要求,部分省(区、市)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陆续制订促进首台(套)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前期工作和地方实践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层面统一的首台(套)检测评定制度,旨在评定培育一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巨大的首台(套)装备产品,为示范应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推动我国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
二、主要内容
《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主要包含4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检测评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评定原则,明确了中国首台(套)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检测评定委的设置,强调了首台(套)检测评定中各方作用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评定程序和要求”,细化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的5个环节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详细明确了申请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条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对中国首台(套)用于宣传活动等作出要求,明确了申请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对监测评价机构的管理,并对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和保险保障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附则”,对解释权、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为做好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以下简称“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机构、组织等开展检测评定工作,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以下简称“检测评定机构”)是指经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测评定委”)遴选,在重大技术装备专业领域拥有相应检测评价能力,可以承担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等。检测评定机构的申请、遴选、公布、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范围] 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院所、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技术和平台,申请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四条 [职责] 检测评定委遴选检测评定机构,并对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检测评定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与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制定本领域首台套检测评定技术细则,持续提升检测评定能力水平。
第二章 机构条件
第五条 [基本要求]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首台套检测评定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四)具备开展相应首台套检测评定所需的人员能力、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源,具有所属行业和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的研究基础,具备行业内公共资源统筹协调能力;
(五)具有相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试验或检测认证等经验。
第六条 [研发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相关研究基础。
第七条 [技术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领域材料、零部件和整机装备的基础理论研究;在重大技术装备试验、检验检测与评价领域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试验及技术服务能力。
第八条 [管理体系] 检测评定机构过程绩效和质量管理成熟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设立相关文件记录审核、过程追溯等系统管理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共享服务] 检测评定机构应面向其他单位开展技术装备共享服务,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社会用户和积极的共享评价。
第三章 机构遴选
第十条 [开展遴选] 检测评定委根据检测评定工作实施需要,确定检测评定机构需求。由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定期发布检测评定机构遴选通知。
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 检测评定机构自愿向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遴选评定]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要求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交检测评定委审定。
第十三条 [公布名单]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结论,确定检测评定机构名单及相关业务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检测评定委公布检测评定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 [机构使用] 进入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优先承担相关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
第四章 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 [质量基础] 根据首台套检测评定需求,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等,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研发]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资源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评定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高先进检测评定技术研发能力,不断提升检测评定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管理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优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台套检测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首台套检测评定各相关过程,不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
第十八条 [人员配置] 检测评定机构应积极培养和引入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不断优化研究团队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人员能力内部评价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
第十九条 [资金投入]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和支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资金投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回避]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确保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的公正性,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所有权、治理方式、管理层、人员、共享资源等重大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相关检测评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定责任] 检测评定报告应当有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检测评定机构公章。检测评定机构对检测评定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 检测评定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检测评定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首台套检测评定能力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四)首台套检测评定报告质量情况;
(五)投诉和申诉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罚] 检测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测评定委办公室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移出检测评定机构名单,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出具虚假首台套检测评定报告或检测评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检测评定机构利益的;
(五)超能力范围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移出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规范首台套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依据及背景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提出“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建立首台套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首台套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制定首台套评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评定机构的职责范围、检测评定能力等方面要求。”
由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覆盖的装备制造业产品种类众多、涉及的技术领域范畴广泛,有关产品的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度高,因此申报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需要由产品所属专业领域相应的检测评定机构进行,必须制定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检测评定机构遴选、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经过专家咨询研讨,我们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机构管理办法》由总则、机构条件、机构遴选、能力提升、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章组成。
(一)总则
主要包括依据和目的、定义、范围、职责,界定了检测评定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以及检测评定工作各方职责。
(二)机构条件
主要包括对检测评定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研发水平、技术水平、管理体系水平的要求。
(三)机构遴选
主要包括检测评定委开展遴选、机构申请、遴选评定和公布名单。进入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优先承担相关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
(四)能力提升
主要包括强化质量基础、技术研发、管理水平、人员配置、资金投入,从技术、管理、人员能力、财务资源等各方面提出了检测评定机构能力提升的目标和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回避、评定责任、资质复核、日常检查、违规处罚。对检测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附则
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