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不合格食品12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分别为慈溪市附海小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润佳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酱菜辣椒,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义乌市薛淇小餐饮店购进的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农贸市场解根松食品店销售的榨菜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豆腐中不得使用,在酱腌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酱腌菜中最大使用限量为0.15g/kg。糖精钠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造成糖精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甜味剂。 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抗结剂和染色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干样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衢州市龙游彭锡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吉县递铺镇雾山寺村农贸市场陆继红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新农都叶校红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吉光永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山市玉爱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磐安县安文蔬菜市场陈保山摊位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黄鳝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灰霉病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双翅目昆虫病虫害防治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严天娟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余冬香摊位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食品中酸价超标会产生哈喇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酸价(以脂肪计)在芝麻中最大限量值为3mg/g。芝麻中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运输条件不当等。食用酸价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胃不适等症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