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为GB/T 8233-2018,经抽检(根据GB 5009.229-2016第二法),酸价值为4.2mg/g,检验报告载明:酸价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产生两种意见: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建议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9-09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为GB/T 8233-2018,经抽检(根据GB 5009.229-2016第二法),酸价值为4.2mg/g,检验报告载明:酸价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产生两种意见: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建议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