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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从轻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从轻处罚51.6元!

   2022-10-26 377
核心提示: 【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2022年3月15日,我局委托中农康正技术服务有限公……(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2022年3月15日,我局委托中农康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抽样。

2022年3月28日,中农康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QC 22-0978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对当事人营业店堂内进行检查发现有涉检同批次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4袋待售。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袋四美香醋(酿造食醋)进行扣押。

2022年4月7日,**酱菜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4月25日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FF 22-02406的复检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的要求,本次检验的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将该复检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送达至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从**的经销商金顺以1.4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四美香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1106),并以2元/袋或者1.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会员1.9元/袋,非会员2元/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进行抽样。

2022年3月28日,中农康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QC 22-0978的《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四美香醋(酿造食醋),被抽样单位名称:**超市有限公司,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11-06,抽样日期:2022-03-15,样品数量8袋,抽样基数:25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32。

根据当事人前台销售数据显示,2022年3月15日抽样人员以2元/袋的价格购买8袋,2021年12月17日某顾客以2元/袋购买1袋,其余16袋是以1.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当事人表述超市自己使用了1袋,其余4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当事人销售四美香醋(酿造食醋)货值金额共计56元,违法所得4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四美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处理如下:1、罚款51.6元;2、没收违法所得48.4元;3、没收四美香醋(酿造食醋)4袋。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产品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百姓容忍点低。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一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的四美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理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4元;2、没收四美香醋(酿造食醋)4袋3、罚款51.6元。

……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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