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日期的字符大小要求
按照GB7718-2011的规定,3.9 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02
标示日期的计算方式要求
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留言日期:2022-01-12
问贵司各领导和工作人员好,本人在此想咨询一下,本人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举例说明:
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感谢回复!
答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
03
标示日期的表达形式要求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λ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λ数字。月、日应标示 2 λ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21年 3 月 20 日;
2021 03 20;2021/03/20;20210320;
20 日 3 月 2021 年;
3 月 20 日 2021 年;
(月/日/年):03 20 2021;03/20/2021;03202021。
04
标示日期的包装λ置要求
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
如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λ;
如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不允许打补丁: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可以用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的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外包装上。
05
特殊品类的日期标示要求
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规定,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费,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文字说明内容可以印制在包装标签的醒目λ置,具体日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清晰喷码或打印在包装的醒目λ置。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含独立小包装的销售包装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第一种: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第二种: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第三种: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带调料包的方便面不属于含独立小包装的销售包装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于2014年11月14日出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27号)(以下简称《复函》),载明: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文章(文字):食品580,理化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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