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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必备记录,SC申请必备,建议收藏参考!

   2022-06-15 441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必备记录(食品生产者)目 录一、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二、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必备记录

(食品生产者)

 

目  录

一、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

四、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五、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八、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管理制度

十、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十二、仓库管理制度

十三、卫生管理制度

十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

十五、留样管理制度

十六、检验室管理制度

十七、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十八、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十九、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二十、产品标识及追溯管理制度

二十一、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图片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健全本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厂内原料采购、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本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

(二)厂长

1、厂长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

3、负责全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处理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安全问题。

4、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目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严格行政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安排生产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指标。

(三)采购销售部

1、负责本厂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日常销售工作。组织识别顾客需求和期望,签订合同或定单。负责与顾客沟通,妥善处理顾客意见。

2、负责对供货商的评价,制定采购计划,建立合格供货商名录,确保采购合格原材料。

3、负责制定销售计划,采取措施完成本厂销售目标。

(四)质检部

1、主管本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2、负责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管理文件。

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各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检验,负责对产品实现过程监控和测量。 

4、负责监督本厂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情况。

5、负责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产品检验的规范文件并监督各项活动的实施。

6、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处理不合格产品的检查、验证、纠正和预防。

7、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监督把关责任。

(五)生产部

1、负责指导生产人员作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负责研究制定产品配方标准。 

3、负责研究制定产品工艺流程和审定工艺操作规程 。

(六)生产车间

1、根据采购销售部的合同或订单下达生产任务,安排组织生产。

2、指导工人按设备使用说明正确操作设备。

3、负责监督车间生产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设备的管理,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生产环境的管理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6、负责做好生产纪录和质量记录。

(七)办公室

1、全面负责工厂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对工厂行政性文件进行管理,保管及处理工厂质量记录。

3、负责工厂对外公共关系、宣传等工作,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4、全面负责工厂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工厂要求配置人力资源,满足生产和发展的要求。

5、负责组织员工的培训工作。

6、负责工厂环境的卫生管理。

(八)质检人员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2、定期组织生产、维修及检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3、对生产各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对薄弱环节加强控制力度。

4、 遵守本厂各项规章制度。

(九)生产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厂生产工艺与操作规程,并能进行熟练操作,对所在工序的产品质量负责。

2、坚守岗位,一丝不苟地执行操作规程,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

3、加强对运行中的设备检查,能处理一般性的故障。

4、有权向领导反映制约食品质量安全配置的处理意见,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

5、 遵守本厂各项规章制度。

(十)设备维修人员职责。

1、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做系统检查,并分别做好检查记录。

2、定期组织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做好易损部件的联系及储备前期工作,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人员排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努力钻研业务,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及性能,熟练维修技能。 

4、遵守本厂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检验员职责。

1、严格按食品执行标准逐批做好产品检验工作。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专业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3、做好产品化验工作,及时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好检验记录,对检验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按要求进行处理。

4、做好出厂产品的留样工作和留样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台帐。

5、做好检验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和检验室的清洁消毒工作。

6、遵守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仓库人员职责。

1、及时安排物品出入库,做到出入库准确无误,认真履行手续。

2、严格遵守原辅料、成品入库标准,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库。

3、建立出入库台帐。每天向上级部门报告库存情况,以便制定当天的生产计划。月底根据帐实情况编制当月进、出库表。

4、遵守本厂各项规章制度。

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二、范围

本厂内原材料进货查验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

(一)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进行查验,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票据。

(三)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内容包括:

1、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是否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标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疫,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5、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有标注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六)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七)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

 

一、目的

为完善原材料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实现可追溯。

二、范围

本厂内原材料索证索票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向供货商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索证包括索取供货商或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件应有有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盖章。

索票包括索取每批次原材料的进货单据或发票,相关票据应有供货商的盖章或签名,注明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资料应在有效期内;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据或发票应与实际原材料批次对应,对于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原材料不得购进。

(四)所索取的凭证,应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原材料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生产过程中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在受控制状态下进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过程(包括人员、设备、工艺操作方法、环境等)的控制及考核。

三、内容

(一)管理制度

1、设施和环境配置。

应配备必备生产设备、设施,并保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确保产品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设备的控制。

对设备进行适当的维护。包括定期检查设备和记录检修结果,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备生产能力。开机前对设备及操作台进行消毒清洁。

3、人员的控制。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进入车间需洗手消毒、更衣,作业需符合公司的卫生操作规范。

4、工艺的控制。

编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明确生产工艺过程要求,并作为操作人员的操作依据,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工艺要求。

5、内包装的控制

包装车间必须装有紫外线杀菌灯,产品包装前应对车间进行1小时以上的紫外灯消毒,包装材料进入车间使用前需先停在材料贮存间进行消毒杀菌。车间人流、物流通道必须分开。

6、外包装的控制

外包装必须按质量要求,每批按标识,并做好记录以便跟踪质量,并保持地面卫生。

7、车间监督

车间主管应监督影响生产过程的各项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8、质检

质检员监控食品质量安全状态,按有关规定监测各控制点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稳定因素。

(二)考核办法

每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处理由质检员负责,每月由质量负责人组织生产、质检等职能部门进行全面的生产检查、评定。生产过程检查需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出厂前自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的非常规项目检验。

二、检验完成后,若合格,则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本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为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并保存好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

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样应放存于专设的留样间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自查范围

对本厂食品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检查、层层监管,由食品安全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岗位负责人配合。

三、自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报告。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是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三)原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有详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实施“五专”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厂区环境、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是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五)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

(七)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八)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九)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四、工作要求

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自查情况记录,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水平,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无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发生。

六、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康记录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

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简要汇总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汇总表

应体检人数

实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不合格人数

       

 

  二、体检不合格人员“五病调离”登记表

姓名

原岗位

体检结果

确诊时间

调往岗位

调离日期

           
           

附:1.体检不合格调离通知书(体检机构)

2.企业调离通知书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登记表

部门

入职

日期

姓名

体检合

格情况

健康证明

有效期至

离职

日期

备注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满足岗位技能要求,适应本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员工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三、培训内容需与实际岗位紧密结合,以法律法规、标准、专业技术、责任制度、岗位技能、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

四、各部门应协助做好人员培训,并积极参加培训。

五、对新入厂员工和转岗工人,要进行岗前培训,达到上岗应具备的基本技能才能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七、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各级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或交流活动。

八、办公室负责建立员工培训记录表,并对培训教育资料、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资料存档备查。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1.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每年制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学时等信息。

3.培训形式:集中培训、个别培训、知识讲座、派员参加其他部门的培训等。

 4.培训内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常识,保健食品法规、规章、标准和最新动态等。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培训务必做好记录。

6.派员参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培训应保存培训通知、培训教材等;自行组织的培训应保存计划、实施方案、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内容(PPT、书等教材)、考核试卷、考试合格名单、培训照片、总结等资料形成档案。

企 业 信 息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产品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计划表(    年度)

计划培训

日期

地点

培训内容

学时

授课人

培训对象

           
           
           
           
           
           
           
           
           
           
           
           

培训登记表(    年度)

日期

 

学时

 

地点

 

内容

 

授课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签名处)

 

培训图片及其他资料(可另外附页)

 

 

 

 

 

 

 

 

               (张贴照片处)

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防止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再次出现。

二、职责
(一)质检部负责不合格的管理。

(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的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质检部负责跟踪验证。

三、不合格范围

(一)产品不合格:包括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不合格。

(二)工作不合格:包括管理工作不合格、技术工作不合格、过程不合格、体系不合格等不合格。

(三)本企业通过检查、考核、检验、验证、审核、用户走访、信息反馈、接受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的不合格。

四、产品不合格的处理

(一)不合格品由质检部负责鉴别、标识、记录并通知责任部门和报告企业领导。

(二)责任部门应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加以明显标志。

(三)质检部组织质检、生产、供应等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措施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四)对不合格半成品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返工:将产品从正常的生产流程中分离出来,对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以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如重新包装,金属探测失效等等(不包括生产工艺规定的回料加工)。

2、报废:由质检部将报废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不合格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退货;

2、让步接收;

3、报废:由质检部将报废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对不合格成品要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责任部门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质检部进行跟踪验证。

五、不合格事项的管理

(一)有关部门在检查、考核、用户走访、信息反馈、接受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工作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告质检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交责任部门。

(二)责任部门调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措施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三)责任部门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质检部进行跟踪验证。

六、厂长酌情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和适当处理。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销售后的食品存在不合格或不安全时必须的召回,包括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继续扩大。

二、范围

适用于已销售并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食品的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工作。

三、职责

(一)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召回及处理的统一指挥调度,包括通知召回、实施召回、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二)质检部负责对食品安全不合格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提出产品召回建议,负责召回产品的验证。

(三)采购销售部负责向顾客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组织做好产品的召回工作。

(四)生产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理。

(五)厂长负责对产品召回方案的批准,确保产品召回过程所须资金和资源的供应。

四、工作程序

(一)产品召回的时机

当不安全批次食品已经销售出去,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以下情形会触发召回程序:

1、顾客的投诉;

2、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安全产品,责令召回;

3、媒体曝光的不安全食品或事件;

4、本企业内部检查发现不安全批次的产品已经交付;

5、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二)食品召回级别的确认

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三)食品召回机制的建立

1、成立产品召回应急小组

1) 需要召回产品时,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召回应急小组,明确产品召回应急小组成员的职责,包括通告、回收、运输、防护、验证、处理等。小组成员来自质检部、仓库、办公室、生产部。

2)产品召回应急小组按职责的规定迅速开展工作。

3) 立即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

(四)信息反馈与分析

1、信息反馈

1) 办公室将顾客反馈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填写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记录表》上,连同顾客的书面投诉一起报交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 本企业内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发现人应以《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记录表》的形式及时向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报告。

3) 对国家抽检发现本企业产品不安全、国家责令召回产品、媒体对本企业产品的负面报道等信息,发现者或接收者应及时以《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记录表》的形式向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报告。

2、信息分析

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产品不召回就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时,应组织产品召回;对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应无条件立即组织召回,并向厂长报告。

(五)产品召回的实施

1、一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二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三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2、产品召回应急小组成立后,应根据职责分工,由指定人员立即查阅《产品销售登记台账》,追溯产品去向,拟定发给经销商的《产品召回通知单》或通告公众的公告文,通知单或公告文上应写明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出现的问题及严重程度。如果产品不安全与原料有关,则还需拟定《产品不安全问题紧急报告》,通知原辅材料供应商原料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暂停供应相关原料,并查找原因予以答复。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填写《产品不安全问题紧急报告》,提交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3、产品召回应急小组根据发货记录将《产品召回通知单》发给需召回产品区域的经销商,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需召回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下架、封存,尽快运回本企业。对运回本企业的产品,仓库应做好隔离、封存和标识。

4、如产品已流入消费者手中,此时本企业应通过媒体及网络向消费者公告需召回产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产品名称、批号、不合格原因等),以及产品召回的网点、途径,同时向消费者申明不要再使用该批次产品。

5、仓库应停止发出与召回产品同一批次的库存产品,对这些产品做好隔离、封存和标识,等待处理。

6、厂长应确保产品召回过程所须资金和资源的供应。

(六)召回产品的处理

1、产品召回后,产品召回应急小组应对召回产品及相关库存产品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产品召回记录表》的形式上报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

2、相关部门按《产品召回记录表》上的处理决定对召回产品及相关库存产品进行处理,包括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

(七)纠正和完善 

1、产品召回完成后,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组织产品召回应急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产品召回的情况进行总结。在总结中,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产品召回涉及的销售区域及产品种类、数量,召回产品的处理结果,召回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召回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产品召回记录表》。总结的结论应上报厂长及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2、质检部依据总结的结论向各部门发出《纠正措施记录表》,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3、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适时组织进行产品召回演习。通知相关方的方式、召回工作的各项措施(包括产品追溯)、受影响产品的处置等应在实施演习时使有关人员掌握。演习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将这些经验教训作出记录以便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制定响应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职责

(一)质检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

(二)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三)采购销售部负责在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实施产品召回的具体工作。

(四)生产部负责配合质检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四、工作程序 

(一)报告

报告原则:企业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各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予以召回、销毁。

五、责任追究

(一)各部门负责人及企业领导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要实事求是。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六、纠正与完善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检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编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予以实施。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仓库管理工作,确保物料的安全存储与使用,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二、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贮存区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及横梁、架构、管道等应保持清洁,无尘土、无积水;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理废料、垃圾等应。

三、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摆放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适当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不得直接放在地面或已被污染的潮湿的表面上,应避免放在管道或设备部件下方等有可能滴落冷凝水的地方。

四、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识,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六、仓库应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设施,严格使用防鼠板及其他避免虫害进入的设施,做好防虫害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八、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控制库房温湿度,填写《环境温度湿度记录表》,发现不符合时立即作必要的调控。

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厂区卫生制度

(一)厂区应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方。

(二)厂区卫生由专人负责。

(三)厂区所有道路应整洁干净、无积水,不得有杂物、纸碎等物,不得有蚊虫孳生地,垃圾箱应为紧闭式并远离生产区。

(四)厂区内所有排水沟必须为密闭式清洁,流畅,有防鼠设施,不允许有积水,沉积杂物。

(五)厂区所有绿化面积应是整齐、划一,草地上不应有杂物。

(六)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七)进入厂区范围者,需保持环境卫生。

(八)生产区、生活区应为相互隔离,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九)未经允许的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二、生产车间卫生制度

(一)生产车间必须保持通风采光照明良好,具备防止鼠、蝇、害虫的设施,地板平整、防滑,便于清洁。

(二)生产场地的地面,天花、墙壁、玻璃窗清洁干净,无油污、积尘、蜘蛛网。

(三)生产车间设置更衣室,备有非手动式洗手、消毒、干手装置。

(四)工作前后,生产人员对生产场地、设备、工具、容器进行清洁,并摆放整齐。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并盛放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

(六)照明设施应有防护装置。

三、仓库的卫生制度

(一)保持通风、干燥,具备防虫鼠害设施。

(二)仓储物品分类堆放整齐,离地离墙存储。

(三)仓库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四)温湿度应符合物品的存储要求。

四、生产设备、工用具卫生制度

(一)生产设备及工用具干净清洁,在生产前后进行清洗消毒,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五、生产人员的卫生制度

(一)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三)生产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原料和食品。

(四)生产人员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六、贮运卫生制度

(一)用作运输、储存产品的器具必须坚固、密闭、无毒,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二)运输的工具、容器必须卫生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运,混放,并有防雨、防晒设施。运输车辆干净清洁,符合产品的保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二、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三、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 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 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留样管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定本制度。

一、质检部负责留样室管理,检验员负责留样样品的抽取和保管。

二、留样包装应与市售品一致,贮存环境温、湿度与产品标签所述一致,留样应贴《留样标签》,注明:品名、规格、留样日期和抽样人等。

三、生产的产品及购进的重要原材料需每批进行留样。留样应按品种、批号、年份分类存放,留样的保存期应不得低于该产品的保质期。

四、留样由检验员专人保管,并建立《产品留样记录表》,每月检查样品的变化情况,如有异常变化,记录在《产品留样记录表》,并安排进一步验证,采取必要的跟踪措施,包括召回产品。

五、留样室的温、湿度应予以记录,填写《环境温度湿度记录表》。

六、当接到用户就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或生产出现异常情况需动用留样进行分析时,应随时能够调用留样。

七、期满后的留样,作废弃处理。

检验室管理制度

 

一、检验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相关安全制度、仪器管理、药品管理、玻璃器皿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二、进入检验室必须穿工作服,进入无菌室换无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四、检验室应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并有固定位置。禁止在实验室吸烟、进餐、会客、喧哗,或作为学习娱乐场所,不得存放实验室外个人用品、仪器等。严禁在冰箱、温箱、烘箱、微波炉内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五、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桶内,并及时处理。

六、试剂应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填写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等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七、进行高压、干烤、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压力等。

八、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按无菌操作时,如发生菌液等溅出时, 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检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对于有毒、有害、易燃、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然后用水冲洗,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必要时高压消毒。

十、离开实验室前,尤其节假日应认真检查水、电、气、汽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十一、部门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上报。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满足生产需要,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日常管理实施三级管理体制,即设备主管负责,车间带班分管,设备操作工实操。

二、每种设备原则上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随便换人或调作他用。

三、设备操作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该设备性能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四、设备操作工在作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工需每天填写设备运行情况。

五、特种生产设备除遵守以上条例外,还需执行相关规定。

六、生产车间操作员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不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七、应按计划对设备(特别是主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易损件进行更换。

八、对于设备故障应及时检修并作好相关记录。故障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停用、报废的设备应进行标识。

九、建立设备档案,记录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使用日期及场所、维修检修记录等。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消费者的每宗投诉,避免扩大影响,维护本企业信誉,提升售后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三、职责

(一)采购销售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参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二)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提出并监督实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措施。

(三)生产部、质检部负责参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四)厂长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措施的批准。

四、内容

(一)设立消费者投诉电话。

(二)接到消费者投诉时,接诉人应判断投诉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如涉及食品安全,应立即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做好控制,等待本企业调查处理。

(三)接诉人应在《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表》上记录投诉内容,并及时报送主管处理:

1、投诉涉及食品安全的,主管应立即报告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和厂长。食品安全负责人应组织各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具体措施可包括:派人现场了解和检查、将产品发回本企业检测、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将同批产品召回等。投诉处理的具体内容应记录在《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表》上。

2、投诉不涉及食品安全的,应组织各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投诉处理的具体内容应记录在《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表》上,并报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

(四)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一、目的

建立应急状况的识别和响应机制,确定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有效响应,防止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活动中发生火灾、汛情、停水、停电、停汽和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故意投毒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的实施;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员、车辆的调配,拨打119 、110、120求助电话等协助工作。负责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质检部负责对在火灾、汛情、停水、停电、锅炉故障停汽等事故中受到影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负责对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故意投毒等相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

(三)生产部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生产计划调整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未明确规定应急措施的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

(四)设备部负责发生火灾、汛情、停水、停电、停汽等情况中设备设施的应急准备、响应及其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厂消防设施配备工作。

四、内容

(一)火灾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办公室负责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年11月9日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按消防安全法规要求配置灭火设备。

2、当发生火情时,当班领导立即指挥现场人员就近取灭火器对着火点进行控制,防止火势快速蔓延。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要做到及时、快速。同时派人通知车间、楼层内其他人员就近向外疏散,尽快撤离,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在展开自救的同时,当班领导派人报告办公室,通知配电室断电,同时派人准备相关医务用品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并根据伤势情况,及时拨打120 医疗救护电话。

4、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调动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扑救,用水枪压制火势,组织人员将燃烧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移到安全地点隔离火源,防止爆炸和火情扩大。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燃烧区域的贵重财物移走,以减少损失。

5、当火势较大不能及时扑灭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并组织力量防止火势的蔓延。

6、发生事故的部门或车间负责对失火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隔离、标识,由质检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防汛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每年雨季来临前,设备部负责组织清理下水道,确保排水畅通,检查车间、库房、办公室及其他建筑屋顶并补漏。

2、当发生汛情时,当班领导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抢救物资,堵漏点,对漏水点进行控制,防止汛情扩大,同时派人通知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和医务准备并及时赶往现场参加防汛抢救工作。

4、防汛现场出现大面积积水及电路故障时,设备部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水并排除供电故障。防汛抢救过程中对受伤人员要及时进行救护,并根据伤势情况,拨打120 医疗救护电话。

(三)停电、停水、停汽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设备部负责定期检查电房、供水房及锅炉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平时加强与供电、供水部门的联系,提前掌握停电、停水信息。

2、设备部接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停电、停水通知后及时做好应急工作并通知生产部做好调整生产计划和安排工作。

3、当发生临时停电、停水、锅炉故障停汽事故时,设备部及时组织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准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波及面扩大,减少财产损失。

4、生产车间组织人员将领用的原辅料摆放整齐进行标识,对已拆封的原辅料进行封口后标识。对已溶解的原辅料将溶液加盖或密封保存以防污染。

5、生产部对停电、停水、锅炉故障停汽事故引起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质检部,并对事故期间的半成品、成品进行隔离、标识。由质检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

(四)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质检部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培训,让相关人员清楚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实施“五专”管理。

2、当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当班品控员立即指挥现场生产人员停止作业,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质检部及生产部。

3、质检部、生产部接到报告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已经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物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如下处理:

1)已经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或半成品,对物料进行二次调配修正使之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对于不能简单的经过二次调配用于生产的物料报主管副厂长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2)已经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品,追溯所有批次并对产品进行隔离,报主管副厂长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五)故意投毒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办公室加强对进入厂区外来人员的管理,做好登记,禁止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厂区。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及时解决劳资纠纷。设备部负责加强生产关键岗位监控设备的配备。

2、当发现投毒事件时,当班品控员立即指挥现场生产人员停止作业,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厂长、质检部及生产部,情况严重的应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质检部、生产部接到报告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确定投毒产品范围,对于投毒事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做如下处理:

1)对已受投毒污染的原料及半成品报厂长批准后进行封存、隔离、标识,待调查后处理。

2)已经生产的产品,追溯所有批次产品并报厂长批准后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隔离、标识,待调查后处理。

3)如果产品已经流入市场,立即按照《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执行,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产品标识及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

公司建立并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根据终产品标志和批次编码,及产品生产储存和交付过程中的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并确保不安全产品的及时和完整撤回,证实可追溯性。

2、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批次、半成品、终产品的标志和批次编号及产品生产、储存和交付等可追溯性的标识、记录等过程的可追溯性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质检部门负责进厂产品和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状况标识并负责指导、监督,进厂产品和过程产品的终产品标识及批号等相关记录,对产品的可追溯性进行管理。

3.2  仓储部负责本公司原辅料及库存产品的标识,并保证产品销售过程的追溯工作。

3.3  原料、在制品、终产品由生产部负责标识。生产部、仓库、化验室可按可追溯性控制要求负责实施并维护可追溯性的各种标志、批号、记录管理

3.4  由销售部按文件的要求终产品标志、批次及相关记录,通知相关方并实施对有问题的产品召回。按召回措施要求组织实施。

4  工作程序

组织应根据终产品的标志和批次编码、产品生产、储存和交付过程中的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标准要求可追溯系统能够识别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直接供应方,以及终产品的直接顾客。为确保该系统的有效性,可在可追溯性记录的有效期内对其进行评估。可采取定期演练的方式或对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追溯,来评估可追溯系统。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保质期和顾客要求,以确保不安全产品的及时和完整撤回,并证实可追溯系统的有效性。

4.1  采购产品标识

4.1.1  标识种类

a.标签:指挂牌或贴签

b.记录:记录本、台帐、流程卡

c.记号

4.1.2  质管部负责原辅材料质量状态的标识,内容主要有:合格、不合格、待检等。标识可用产品本身的标识,如原标识不清或不易被辨认的,可由仓管员挂产品标识卡,填写相应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编号、规格、型号、重量、数量、进厂时间和供应商。管理上保持帐、卡、物一致,发放时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4.1.3  对进口原料要求供方提供较详细的中文资料。

4.1.4  外购包装箱、袋和快餐盒等产品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提供标识区分方法。

4.1.5  消毒液、清洗剂及化学药品要有明显标识,标识内容:产地、品名、用途、进货日期和有效期等。

4.1.6 因任何原因引起库存物资的变质或不合格,一经发现,仓库保管员必须及时另行标识,说明其不良情况,隔离存放并通知质管部评审处理。

4.2  生产过程标识

4.2.1  配料工序要求填写《配料记录》,内容为:物料量、产品名称、配料人,各种原材料及添加剂添加量等。

4.2.2 处在流动状态中的在制品标识是最容易造成脱落、丢失或遭到破坏的,为保证准确标识,不致因标识不清而造成失误或差错,质管人员有责任进行严格、细致的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及时恢复相应标识。

4.2.3 工序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检验/试验报废品、不良报废品必须由操作工按规定放置在固定标识的废品区中,并在该批次生产结束时立即清理完毕;要作返修处理的不良品更应在流转卡上明确标识、隔离存放、等待处理。

4.3  成品的标识

4.3.1  包装工序标识方法

a.喷码人员要根据要求,在外包装袋上和覆膜的指定位置上喷码。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并填写喷码首件确认和工作记录,详细说明喷码工作的主要内容。

b.成品包装内放置《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数量、代号,便于最终追溯。

c.成品包装箱外要根据彩袋、盒喷码内容进行喷码作业。

d.包装记录主要内容:本班工作人员、每批校对人员等。

4.3.2终产品标识:

车间生产的成品放在规定的区域,用标识牌标识;仓库中的终产品按品种、规格放置在规定位置,用库、定位线或标识牌标识。每个批次的产品必须有检验报告单及产品合格证,产品包装上严格执行并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规定,应印刷品牌、品名、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净重、保质期、注意事项、厂名、厂址、邮编、电话、传真等内容,或以产品标签表示。

4.3.3  在生产过程如遇到标识不清时,应报告班组主管及质检部或质检员,经组织人员分清后再进行标识。在采购、搬运、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各岗位均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不得随便毁损标识。

4.4标识控制

4.4.1  标识管理和发放

a.原辅材料库房的标识,由仓储部印制、保管、发放。

b.生产过程的标识,由各生产车间印制、保管和发放。

c.包装物的喷码记录,要由专人填写,要准确记录物品的来龙去脉。

待检:原料或产品未经检验和试验,黄色

合格:原料和产品经检验合格,绿色

不合格:原料和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红色

质检部对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进行管理,通过标牌和记录等对检验和试验的状态进行区分,车间、仓库、化验室按着产品状态管理要求,保护各种标志。

4.4.2  无标识或标识不清产品的处理

a.由仓储部通知质管部,由质管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审,能鉴定的重新标识,无法定性的由质管部重新检验确认。

b.成品无标识可拆箱查看后标识。

c.半成品无标识由化验室取样进行分析,如无法判断,由生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4.3  所有标识,各单位要定期检查

4.5记录标识

4.5.1原辅材料验收记录→生产记录(生产通知单、生产日报表)→领料记录→半成品检验记录→包装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入库产品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等。

4.5.2功能操作间标识:

指车间名称、工序名称等应以醒目的标牌示之。

4.5.3产品记录是唯一性标识,是通过产品批记录产品编码记录对产品实现过程进行控制,要保存所有记录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4.6产品编码规定

由研发部部制订产品编码规定,并编制产品编码目录。产品编码将成为产品名称的唯一性追溯标识。

4.7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生产部保存生产批次目录档案备查,有助于问题产品的召回,实施有效的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便于问题分析及改进。

4.8产品可追溯性

4.8.1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具有交付证实材料-可根据产品的合格证、包装标识-各部门的生产报表、出库单、分类帐、批次识别记录来进行追溯。

5.7.2查生产日期、产品批次检验报告单、班次、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记录至供方提供的原料。

5.7.3当产品发生质量事故时,可根据产品的标签标识、产品批次记录、终产品分销途径记录追溯到产品的生产日期、来源、质量及投入情况。

4.9产品的召回(详细见产品召回程序)

当工厂的留样观察抽检或市场上有投诉证实产品有危及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后,工厂负责对该批产品实施召回。

4.9.1召回产品的种类

(1)运输、储藏过程中出现的零星产品。

(2)由于机器设备、人员操作、产品配方等原因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3)工厂在市场上流通,快到保质期但仍未销售完的产品。

(4)模拟召回的产品。

4.9.2产品召回过程

对于5.9中出现的产品,消费者可直接跟经销商联系,销售部对用户意见和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解释、赔偿和相应处理,并记录在《产品投诉处理登记表》或《消费者投诉服务处理登记表》中,必要时将投诉信息及时反馈到质管部及研发部、生产部,由他们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检验,同进,工厂将对出现问题的原因,由质管部和生产部、研发部进行彻底查处。

4.9.3召回产品的评审处理

召回的产品,要抽样将质管部,确属产品质量安全卫生问题,由质管部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同时将召回的产品按技术部审批意见填写《撤回产品处理评审表》后转交生产部进行全部销毁或返工。

产品召回过程中信息传递:

(1)消费者或经销商将电话打到营运部,如果是零星投诉,直接由销售部处理并登记备案。

(2)如果是零星区域大面积投诉,由销售部和经销商进行合作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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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

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 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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