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文雯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不合格食品3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其中,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为主要原因,有30批次,占不合格总数的91%。 2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2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杭州江南豪园农贸市场王治林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菜市场汪小龙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市银桂小区20-5号刘敏光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菜场杨芳芳摊位销售的牛蛙(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水湘农贸市场骆红训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常山家干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常山县柚香城农贸市场刘金良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海周哥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黄政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下沙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王建国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詹浩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磐安县陆双红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磐安县安文刘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山市合德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淳安美宏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山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余杭良渚农贸市场鸿斌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99号何基群摊位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临安向前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鄞州横溪后存水产摊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海县胡夫叶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曙区中心农贸市场管仁芬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余姚富巷菜市场石海山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蛙、黄鳝、鳊鱼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黄鳝中甲氧苄啶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呋喃西林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牛蛙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西湖文化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昌县赵芯芳副食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小蔡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迪荡农贸市场崔兴友摊位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俞红副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柯桥区叶哥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大佰乐便利店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黑芝麻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分别为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李名明蔬菜店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阳市白云聚依食品店销售的川鼎汇菠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叶菜蔬菜中镉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菠菜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铅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生姜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生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为缙云县新区农贸市场胡望余粮食制品摊销售的榨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