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抽样检查面包,凭什么不付钱就带走?”河北沧州,市监局抽样检查老张的面包后,以不合格为由,对老张罚款6.5万元,老张不服,认为对方是天价罚款,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老张经营了一家食品公司,主要生产面包,每次加工前,老张都会对食品添加剂等成分精确把控,唯恐自己生产的面包不合格,老张的行为也得到了市监局的认可,之前抽检样品从未有过不合格。 就在老张自信满满的时候,某日,老张被告知其于5月17日生产的豆丁面包不合格,其中脱氢乙酸项目超标0.148g。 经查询,该批产品生产56箱,规格是290g/袋×12袋/箱,成本价是36元/箱,销售价是43.2元/箱,货值金额是2419.2元。 虽然老张极力解释,56箱面包全部统一卖给一家超市,已全部收回,并未流向市场,但市监局依旧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老张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同时收走了老张的全部面包。 老张认为,自己是用小计量的秤精确测量过的,不可能超标,为此,老张提出复检申请,却被市监局以产品已过保质期为由不予受理。 老张又查看了一遍抽检照片,发现抽检单与抽检样品封条上的抽样人签字字体明显不一致,再次向市监局提出异议申请,市监局以签字字体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为由,再次不予受理。
老张认为,首先,自己的出入库及销售过程严格规范、产品合格,反观市监局在抽样程序及结果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仍向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其次,市监局抽检的样品并未支付样品费用,造成自己经济损失,因此,市监局应当返还抽检面包的费用。故此,老张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评评理。 法庭上,老张的陈述有理有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张原告出具了配料记录、脱氢乙酸钠的供应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对于老张的指控,市监局却有不一样的说法,市监局认为: 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老张的面包中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法事实清楚,市监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结果正确。 其次,并非无故不受理老张的诉求,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抽样产品确实不属于复检范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以及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复检。 具体到本案,被抽样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4月-9月10天,10月-3月15天,老张提出复检时,复检备份样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此,根据本案抽样产品的特点,不属于复检范围。 另外,抽检单与抽检样品封条上的抽样人签字字样是否一致,不影响检验结果的效力。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意思就是说,签字或盖章均符合法律规定,而非“签字并盖章”才符合法律规定,而本次抽检中,抽检单、封条上均加盖了公章,已符合生效条件,因此,检验报告的结果是有效的。 根据以上事实、法律,恳请法院认真审理,依法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民众身体健康,国家出台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亦应依法依规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市监局委托的质检院作出的检验报告结果与另一质检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对老张的豆丁面包中脱氢乙酸检测结果相反。 虽然两次检测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但市监局在没有新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采信其委托的质检院的检验结果认定老张生产的面包不合格,对其进行处罚,事实证据不足。 第二,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质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复印件,复印件没有与原件核对,并不能确认该证据准确无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一点,《食品安全法》规定,市监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就本案而言,市监局不能提交其购买样品和支付费用的证据,系抽样过程违法。 综上,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对老张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 故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监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