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也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作为产品标签标识的执行标准,但实际上行业(乳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除外,特指普通消费的食品)对直接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识在产品包装依然存在一定顾虑,往往倾向于标识推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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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顾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缺少涉及食品质量、等级、规格等以规范行业生产,提高产品品质的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市场竞争或品牌有一定的影响;
除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及检测频次,其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出厂检验项目等检验规则要求并未做明确规定,所以担心标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须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项目出厂检验,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且部分项目比较耗时,特别是短保质期的产品,难以保证及时出货;
担心监督抽检机构在抽检时适用标准错误,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添加二氧化碳的苹果醋饮料,易被大家误解为碳酸饮料,实际上包括《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等法规均规定其属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二、出厂检验项目的法律法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9.4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批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食品生产审查通则》及问答中也提到出厂检验项目,并规定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应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调整;
【注】
1) 新发布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不再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强调的检测能力。
2) 因大部分审查细则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监管时发布的,故针对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但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无此检验项目的情形,在总局和市局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将此检验项目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其它地方监管的规定,如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还要求企业加强对食品安全关键项目的出厂检验。
【注】不在上述的食品,笔者理解企业可根据该通知规定的企业风险清单自行确定,推荐《常见食品安全风险因子速查手册》。
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形式
GB14881中9.1规定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也规定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在这里重点强调下:
企业全部依赖委托检验的,并不意味企业不再需要具备有关项目的检验室和检测能力,以及根据其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与试剂。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定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自行检验的,并不一定需完全按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与试剂,目前允许采用快速检验方法,如:
①《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12)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甲醇指标的出厂检验,原则上按标准规定配备气相色谱仪,确实无能力配备的,也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总结
3 总之,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其主体责任,在产品标签标识上可以直接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和审查细则以及地方监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制定内部的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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