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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这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有槐花蜜、鸽子、椰子粉等

   2022-05-27 578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讯5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7期通告,检出7批次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5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7期通告,检出7批次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口佳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阳椰榴莲干(生产日期:2022-01-01,规格型号:180克/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口龙华鑫椰然商行销售的标称海南椰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浓椰子粉(生产日期:2022-03-08,规格型号:1千克/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质量的高低首先决定于食品原料的来源。《水果、蔬菜脆片》(QB/T 2076-1995)中规定,菌落总数应≤1000个/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00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等原因导致。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3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海口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南惠中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千峰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槐花蜜(生产日期:2021-02-02,规格型号:370克/瓶),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的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口市琼山区凤翔市场苏小花销售的鸽子(供应商为李爱妹,供应商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广谱、性质稳定、便于储存、吸收迅速等优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动物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很低时,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的耐药性菌株,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对多种革兰阳性和阴性菌有抗菌作用,对厌氧菌也有作用,对绿脓杆菌和肺炎双球菌力弱,对假单孢菌属及变形杆菌属有耐药性。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症、神经症状及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代谢物在蜂产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为海口琼山群益水果摊销售的橙(供应商为4号店,供应商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南北水果市场A区),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属于高毒农药,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不仅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并具有很强的内吸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橙中克百威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为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野生濑尿虾,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虾中最大限量值为0.5mg/kg。虾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虾在生长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核查处置结果将在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标签: 不合格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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