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裁决的依据;
2.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3.作为仲裁机构做出仲裁决定的依据;
4.为社会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向公众证明产品质量,合理引导消费。
合法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要素
1.标题;
2.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3.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4.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一页标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5.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6.所采用的检验检测方法;
7.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8.检验检测的日期。假如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抽样日期;
9.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10.检验检测报告签发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11.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
12.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由客户委托提供)时,应在报告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仅对来样负责);
13.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14.检验检测机构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有选择性地部分复制报告的声明(全文复制除外)。
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注意事项
1.检验检测报告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的一律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的一律无效;
3.检验检测报告无编制或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的一律无效;
4.检验检测报告有涂改的一律无效;
5.如若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委托检验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必须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