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CNAS-CL01条款6.4.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2) RB/T 214 条款4.4.3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结论:
期间核查适用于所有设备,但不是所有设备均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哪些设备要期间核查
(1)校准周期较长的设备;
(2)使用频繁的设备;
(3)历次校准结果波动较大或临近最大允许误差的设备;
(4)新购的不了解其计量特性及变化的设备;
(5)使用或存储环境(振动、高湿等)恶劣或发生过剧烈变化的设备;
(6)主要和重要设备(计量基准、标准等);
(7)稳定性差(易漂移、易老化等)且使用频繁的设备;
(8)经常携带到客户现场或脱离机构管理控制的设备;
(9)使用中易受损、数据易变或有可疑现象发生的设备;
(10)使用寿命临近到期的设备;
(11)准确度要求较高的关键设备;
(12)对测量结果有重要价值和重大影响(如较大风险等)的设备;
(13)检测/校准)方法对核查有规定的设备;
(14)使用前对核查有要求的设备,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开机对其灵敏度和稳定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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