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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02-18 719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7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7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方便食品、水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糖果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2大类食品40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饮料、方便食品、水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6大类食品7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甘肃、青海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鸭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江苏省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市荷润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无锡永霖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苏打汽水,菌落总数、酵母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年糕杨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祥益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醇杏仁茶(方便食品),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淘宝网傻猪零食厂价批发(经营者为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邱旋山庄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甄汇吃食品商行委托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话梅(话化类),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青海省西宁一家亲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吉友湟源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湟源老醋王(酿造食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一)甘肃省天水森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纪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天水市念鑫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一级压榨),酸价(以KOH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安徽省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宣城市农民伯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锅巴,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安徽省宣城市农民伯伯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附件:(可下载)

      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2.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 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  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8日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液体饮料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2CFU/mL。肉制品、饮料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二、酵母

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酵母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酵母菌落数。食品中酵母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酵母的最大限量值为20CFU/mL。饮料中酵母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是产品储运条件不当导致。

三、霉菌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一个样品中霉菌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50CFU/g。冲调谷物制品中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四、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话化类蜜饯凉果中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8.0g/kg。话化类蜜饯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超量使用甜蜜素;也可能是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甜蜜素含量较高;还可能是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等。

五、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话化类蜜饯中糖精钠的最大使用量为5.0g/kg。话化类蜜饯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甜度而过量添加。

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食醋中最大限量值为1.0g/kg。该批次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要求。食醋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七、酸价(以脂肪计)(KOH)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亚麻籽油》(GB/T 8235—2019)中规定,一级压榨亚麻籽油中酸价(以KOH计)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g。企业标准《锅巴》(Q/NMBB0001S—2020)中规定,锅巴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食用油、锅巴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




往期回顾


〔2021年 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


〔2021年 第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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