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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7号)

   2020-11-11 679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27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27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盐、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大类食品60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调味品等5大类食品9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其他化学污染物、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四川、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天猫时代发展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吉林省松原市时代发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松原鑫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舌糕(长白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天猫比比妙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劳力斯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劳力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杭州临安比比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分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化学污染物问题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宁夏四季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黄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第三分公司销售的、来自银川市兴庆区洋绿蔬菜经纪经销部的黄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蓝调天街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重庆市两江新区家联生鲜超市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伟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广东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销售的、标称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艾森士鱼子酱味薯片(膨化食品)(原产国:西班牙),经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四川省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商场销售、标称SEMPIO FOODS COMPANY出口的、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膳府酿造酱油501(原产国:韩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2.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6日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一个糕点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糕点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霉菌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的霉菌菌落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的霉菌最大限量值为25CFU/g。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三、亚硫酸盐(以SO2计)

亚硫酸盐是常用的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长期食用亚硫酸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中规定,豆芽中的亚硫酸盐(以SO2计)应符合≤0.02g/kg的规定。豆芽中亚硫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使豆芽外观白净,使用加入漂白剂的水进行浸泡。

四、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五、吡虫啉

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生姜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是指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被氧化形成过氧化物,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损害,但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25g/100g。薯类和膨化食品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七、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风味。产品标签标示值规定氨基酸态氮≥1.06g/100mL。酱油中氨基酸态氮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也可能是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有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故意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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