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作废有几种情况,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告作废的,从公告宣布作废之日起,该标准就不能再使用;二是发布了新标准,并规定替代某标准的,从新标准实施之日起,被替代的标准作废;使用作废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当按无标产品对待。
关于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标准从发布到实施,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间隔,这段时间是作为使用该标准的单位的准备时间(有些人称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可以调整相应的诸如试剂、环境、仪器、设备、SOP等,以适应新标准,标准实施后,应当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操作。新标准实施后就没有什么过渡期。
至于能否提前实施新标准,要看新标准发布时有没有说明鼓励提前实施,如果没有说明,则应按照新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执行,特别是替代的新标准,因为和老标准之间有一些要求、数据、指标的调整,如果提前实施新标准,而老标准尚未作废,有可能产品检验结果符合新标准,而不符合老标准,被监管部门处罚。
对于检验方法标准,特别是从事法定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的检验机构,是不能提前实施新的检验方法标准的,当出现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会败诉。
关于同时存在的两个相同的标准
建议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国标和行标都是推荐性标准,仍建议选择国标,因为国家监督抽查一般会以国标作为依据;另外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新国标发布后,行标应自行作废。
现在网友基本有两种意见: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作为产品标准,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有规定;二是不能作为产品标准,理由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原来的卫生标准修订的,技术指标不全,没有抽样、检验判定、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要求。
本人的看法是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位,如果不能作为产品标准,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何用?至于没有技术指标不全,没有抽样、检验判定、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生产的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其他指标的有无,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这是一个趋势,今后还有更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标准清理后,也会有一批现在作为产品标准的标准被清理掉,有些指标国家也不能统一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保质期,新工艺和新包材的使用都会延长保质期,统一规定几个月就不合理了。
网友讨论:
论坛网友 benjamin_xie
关于楼主的第3、第4点,国家出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显然基于最基本的考虑:安全。现在同一个产品既有食品安全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标,但我看到许多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标安全指标(以前叫卫生指标)都是引用了相应的卫生标准文件(现在摇身一变,就成了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没加年号,即是可以一用后面更新的文件版本),所以直接执行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标,并没有什么问题,这不但满足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满足了这个产品的行业层次。仅把目前那些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的,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产品哪里有竞争力?
另这也涉及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问题,有的人说如果有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必须要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觉得他们理解的片面。比如GB 2760、GB 2762等都是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必须要执行的,那为什么包装上可以不用标注呢?这个道理跟我第一段话的意思一样:如果你执行的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标已经包含了这些安全指标和引用这些安全指标,直接标注了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标不是更好么?不直接标注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并不代表不会执行这些指标。
论坛网友 wuchulin
食品添加剂行业将不允许存在行业标准、地标和企标,只允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只能够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
论坛网友 Mac_OS_X
其实强制性标准的意义在于行业门槛,本来就不应该规定的过于详细;国家标准应该作为行业基础指标的底线存在,在此之上由企业和市场共同决定其它指标。
这才是标准的进步。
论坛网友 maizi0127
一般在新旧过渡期企业需要特别的小心谨慎,否则一着不慎就有可能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