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796-2018 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子牙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子牙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 2171-2015。 相关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强制性标准修改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