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14-2020 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不便于集中收集、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
本文件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项目适用相应的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于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
文本来自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相关公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等4项地方标准公告(2020年29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