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4-2009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 对境外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请人应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