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代替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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